龙8国际 三、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審理標準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1.引言
特定關系人因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在先商標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上述規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關系明知他人商標而惡意搶注的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在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及無效宣告案件審理中涉及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2.適用要件
認定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
(2)系爭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因該特定關系注冊申請人明知他人商標的存在;
(3)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
(4)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在注冊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系爭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3.合同、業務往來關系及其他關系的判定
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是指雙方存在代表、代理關系以外的其他商業合作、貿易往來關系;其他關系是指雙方商業往來之外的其他關系。對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范圍的界定應當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立法宗旨出發,以保護在先權利,制止不公平競爭為落腳點,只要因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存在進行搶注的,均應納入本款規定予以規制。
常見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包括:
(1)買賣關系;
(2)委托加工關系;
(3)加盟關系(商標使用許可);
(4)投資關系;
(5)贊助、聯合舉辦活動;
(6)業務考察、磋商關系;
(7)廣告代理關系;
(8)其他商業往來關系。
常見的其他關系包括:
(1)親屬關系;
(2)隸屬關系(例如除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員工);
因存在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而知曉在先商標的,屬于本款規定的其他關系。
下列證據可以證明合同、業務往來及其他關系的存在:
(1)合同;
(2)可以證明合同、業務往來的來往信函、交易憑證、采購資料等;
(3)企業的工資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材料、戶口登記證明等;
(4)其他證明特定關系存在的證據。
4.“在先使用”的判定
在先使用應當是在系爭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前,已經在中國市場使用的商標。在先使用既包括在實際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上使用商標,也包括對商標進行的推廣宣傳。
本條所指在先使用還包括為標有系爭商標的商品/服務投入中國市場而進行的實際準備活動。
在先使用人只需證明商標已經使用,無需證明商標通過使用具有了一定影響。
5.雖非以特定關系人名義申請注冊,但有證據證明, 注冊申請人與特定關系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特定關系人的搶注行為。對于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與上述特定關系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系進行推定。
6. 特定關系人不得申請注冊的商標,不限于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的商標,也包括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近似的商標。
7.對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范圍不限于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的商品/服務,也及于類似的商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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