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8国际 八、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審理標準
1.引言
商標按商品/服務類別進行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商標法律中設置商品/服務類似關系用來確立商標權利及保護范圍的大小。類似商品/服務的判定是商標確權案件審理的重要內容。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我國商標主管部門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為基礎,總結多年的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劃分的實踐經驗制定并對外公布的。
為穩定商標注冊秩序、提高審理效率、統一審理標準,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當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但由于商品和服務項目在不斷更新、發展,市場交易的狀況也不斷變化以及商標案件的個案差異,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判定也會隨之調整。
在商標駁回復審、異議、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無效宣告復審、撤銷、撤銷復審案件審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務類似與否判定問題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2.類似商品的判定
2.1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較大關聯性的商品。
2.2 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不以單一因素作為考量商品類似的唯一依據:
(1)商品的功能、用途
商品的功能、用途直接體現消費者的購買目的,是判定商品類似的重要依據。兩種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夠滿足消費者同類需求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補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2)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成分
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或者成分,是決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之一。兩種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或相互具有可替代性,易被判定為類似商品。
(3)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
兩種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費者同時接觸的機會較大,容易使消費者將兩者聯系起來,可能被判定為類似商品。
(4)商品的生產者、消費者
兩種商品由相同行業或者領域的生產者生產、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可能被判定為類似商品。
兩種商品以從事同一行業的人為消費群體,或者其消費群體具有共同的特點,可能被判定為類似商品。
(5)商品與零部件
許多商品是由各個零部件組成的,但不能當然認為該商品與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間都屬于類似商品,仍應當根據消費者對兩者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認知進行判斷。
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該商品欠缺該特定零部件,就無法實現其功能或者嚴重減損其經濟上的使用目的,則可能被判定為類似商品。
(6)消費習慣
類似商品的判定,還應當考慮中國消費者在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費習慣。如果消費者在習慣上可將兩種商品相互替代,則可能被判定為類似商品。
(7)其他影響類似商品判定的相關因素。
3.類似服務的判定
3.1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較大關聯性的服務。
3.2 類似服務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不以單一因素作為考量服務類似的唯一依據:
(1)服務的目的
服務的目的直接體現了服務接受者的消費需求,是判定服務類似的重要依據。兩項服務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可滿足一般服務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
(2)服務內容與方式
服務的內容與方式是服務提供者為滿足消費者需求而采取的具體行為、措施及手段。兩項服務的內容、方式越相近,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越大。
(3)服務場所兩項服務的服務場所相同,一般服務接受者同時接觸的機會較大,則可能被判定為類似服務。
(4)服務的提供者、對象
兩項服務的提供者來自相同的行業或者領域,接受者來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費群體,則可能被判定為類似服務。
(4)其他影響類似服務判定的相關因素
4.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的判定
4.1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具有較大關聯性,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和服務由同一市場主體提供。
4.2 判定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當綜合考慮商品與服務之間聯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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