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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案例:第13230501號“三得利啤酒 新鮮直送 當日生產 冷藏配送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2021-04-01 shenlantm 47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三得利控股株式會社

申請商標:第13230501號“三得利啤酒新鮮直送當日生產冷藏配送及圖”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當日生產”、“新鮮直送”、“當日直送”等圖文要素組合而成。“SUNTORY”、“三得利”是申請人商號及主打商標,其存在使得申請商標整體具備顯著性和識別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中所含“當日生產”、“新鮮直送”、“當日直送”等字樣是基于客觀事實而做出的如實描述,并無夸大成分,不具有欺騙性,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且在實際銷售多年中,未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根據以往的審查經驗,多個含有“新鮮”、“第一時間”等說明性文字作為構成要素的商標已通過審查并獲準注冊,根據相同的審查標準,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應予以核準注冊。

二、商評委審理與決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申請商標由申請人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麥芽啤酒、啤酒風味的無酒精飲料”商品上。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中“當日生產、當日送達、新鮮直送”,夸大表示了商品的品質特點,且易導致消費者誤認,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所含文字“SUNTORY”、“三得利”具有顯著性,故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所含“當日生產”、“新鮮直送”、“當日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FreshBeer”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質等特點的文字及圖形不宜作為 商標注冊 并為申請人獨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圖形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申請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產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適用于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造成欺騙性后果的情形。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商標所含“當日生產”、“新鮮直送”、“當日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不宜作為商標注冊并為申請人獨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圖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綜合考慮,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系現行《商標法》對于駁回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所作的修改最為顯著、且對商標確權影響最大的條款。關于誤認的具體情形,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列明了“質量等特點”和“產地”,對類似于“質量”的商品特點予以了概括性規定。從商標確權實踐來看,商品特點除“質量”外,還包括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等,本案所述的“商品品質”亦為其中之一。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使對商標的質量等特點及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消除商標審查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誤認”問題上的紛爭、保持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行無疑將發揮重要作用。

商標評審委員會,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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